《<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五十五条

  •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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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注册制度,对于确保医师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执业医师应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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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15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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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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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条规定主要是维护中医医师执业秩序,只要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不管其有无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都应当追究责任。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具体期限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产生的影响等决定,但不得超出本条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范围。这里的罚款属于并处,既要暂停执业活动,又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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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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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通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要使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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