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四十九条

  •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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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河南公共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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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但中医药服务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领域出现萎缩现象,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发展规模和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中医药服务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促进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可以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药发展,进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机构、参保人提供、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制定、实施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以扶持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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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从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引导医疗机构、参保人提供、接受中医药服务,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

关于将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目前,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自愿提出申请,经评估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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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可以为参保人接受中医药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其中医药服务需求,也可以引导参保人选择接受中医药服务,有利于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对医疗机构开展评估等方面应当考虑中医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保障参保人接受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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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一项已经长期实施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中医药条例》第27条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本法延续了这一措施,并根据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情况,将这一措施扩大到所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将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亦即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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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可以满足参保人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引导参保人选择接受中医药服务,有利于促进中医药服务发展。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应当符合相应的遴选条件,履行相应的遴选程序。

本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它们是医疗机构中使用的具体的中药种类,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应当同时考虑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特别是中药制剂,符合遴选条件的也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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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32条按照工艺的不同对中药制剂品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行备案管理,其他中药制剂品种实行许可管理。本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品种可能会出现增加。对于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包括依法经批准的中药制剂和经过备案的中药制剂,符合相应遴选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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