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二十五条

  •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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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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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中药材资源,是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植物药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天然药物最为丰富的国家,有着较为丰富的野生药材资源。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逐渐减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药用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同时,随着中医药服务的发展,市场对野生药材需求量的增大,受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出现了对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乱挖滥采,对野生药用动物资源乱猎滥捕,造成对野生药材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致使一些野生药材物种出现衰退甚至濒临灭绝。据统计,目前我国有部分野生动植物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这种情况下如不尽快加以改变,必将造成部分野生中药材资源流失、枯竭,最终严重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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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好中药材这一宝贵资源,《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实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程,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普查和动态监测相结合的中药材资源调查制度。建立五类保护区、基地和示范区;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养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立中药材科技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物园等保育基地;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国家级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完善中药材国家储备;在国家医药储备中,进一步完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储备。根据这一精神,本条对实施野生中药材的保护作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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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想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就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制订具体的保护规划,定期开展野生药材资源濒危预警和动态监测,了解全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野生药材资源变化的形势,对野生药材资源的采集、收购、运输、使用等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对野生药用动植物的种类、分布定期进行普查,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及时提供预警信息。2011年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掌握了近1.4万种药用资源的种类和分布信息。初步建成1个国家中心、28个省级中心、65个监测站的动态监测体系。下一步有关部门正式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中药资源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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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种质基因库。种质是所有携带遗传物质的活体,对于植物来说,不仅包括种子,还包括植株、根、茎、胚芽和细胞、基因等。种质基因库可包括药用植物种子库、植物离体库、DNA库、微生物库和动物种质资源库等。我国生物物种极为丰富,生物资源开发将是未来全球资源竞争的一个战略重点。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对中药材品质改善、规范化生产、资源和生态修复等有重要意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的建设,为我国中药种质资源保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目前,在全国普查的基础上,国家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四川)、国家基本药物所需中药材种质资源库(海南)的基础建设已经完成,江苏泰州正在建设中药材种质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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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由于野生药材资源的有限性,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用药的需求。如果过度依赖采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势必会造成资源的破坏。因此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同时,应积极进行中药材的人工培育,国家采取措施,从资金、技术等方面,鼓励人工种植养殖,鼓励科研人员培育良种中药材。需要说明的是,在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研究过程中,要注意与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开展、濒危的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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