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三十三条

  •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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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一是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医药院校教育应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中医学经过数千年漫长的医学实践总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的特殊发展规律和医学范式,即以临证经验为思维原点,以疗效为判断依据的认识论轨迹,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理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构成以阴阳五行和脏腑学说为基本框架、独具特色具有鲜明实践特点的中医学理论体系。中医药教育必须要遵循这种规律与范式,遵循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即注重传统文化和知识的学习,强调教学的实践性,重视临床技能的培养,因材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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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中医药教育应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当前,高等中医药院校中现代医学课程已经逐渐占本科生所应完成学分的一半,中医药院校的毕业生不仅具备传统中医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而且能够应用现代医学知识与技能处理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但是,设置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核心目标是培养中医药人才,发展中医药学术,因此,中医药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应以中医学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使学生掌握中医学理论、中医学思维,并掌握一定的中医临床诊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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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中医药教育应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中医药教育必须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其教学内容必须体现以中医药知识技能为主的特征。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关键之一。中医药院校教学计划中,要坚持以中医药课程的教学为主体,突出中医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强化中医基本功的训练,在培养学生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与现代医学科学知识体系的融合,为继承创新打好理论基础。中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中医专业人才培养必须重视临床实践,必须加强学生临床能力的训练。临床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基础联系临床的重要教学环节。因此,它在高等中医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临床教学必须以传授中医临床知识和训练中医临床技能为主,着力于培养学生的中医临床思维和临床能力,在保证中医临床教学质量的同时让学生掌握必要的现代医学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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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中医药教育应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中医药现代教育方式指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药高等教育历经60余年不断发展,形成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为一体的培养体系,学科专业体系较为完整,教育内容基本稳定,培养过程相对规范,是当前时期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医药传统教育方式指中医药师承教育。中医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具有高度的经验性、技巧性,许多经验和诊治技巧往往难以表述,需要通过言传身教,结合长期的临床实践反复体验,方能掌握。中医师承是是中医学术与经验传承的传统方式,是体现中医人才成长规律的核心特色之一,其不仅是中医人才培养不可替代的教育形式,也是中医学术传承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中医药教育应坚持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二者并重,在政策保障、经费投入、组织管理等方面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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