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三十五条

  • 2017-11-13
  • |
  • 来源:河南公共健康网
  • 浏览次数:4910次

《中医药法》解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规定。

中医药师承教育已经有了两千多年的历史记载,传统的师承教育一般以家传师授为主。教者言传身教,传道、授业、解惑;学者侍诊于师,耳闻目染。由于它强调教学的实践性,重视临床能力的培养,注重因材施教,符合中医药学形成和发展规律,在中医独特的思维方法及中医临床技能的传授等方面有显著的优越性,因此沿袭至今。

中医以师承的方式培养了大量人才,其历史功绩已得到肯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师承方式,允许师承方式继续保留,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条例》等都已对中医药师承教育予以肯定。

为推进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要求:“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将师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医疗机构发展师承教育,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建立传统中医师管理制度。”

一是推进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将师承教育全面覆盖中医药类专业学生,夯实中医药基础理论,提高中医药文化素养。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相结合,鼓励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药专家“进课堂”传授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遵循高等教育共性要求和中医教育个性特征,鼓励中医药院校开展中医药师承人才自主招生。

二是发挥师承教育在毕业后教育中的作用。深化医教协同,将师承教育作为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师承教育在毕业后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毕业后教育制度。将跟师学习作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内容,明确培训学员的师承教育目标与要求,强化中医思维,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鼓励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门诊规培中强化师承教育,探索开展以师承教育为主要方式的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是推进师承教育与继续教育协同发展。积极开展多层次的以师承教育为主要模式、以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优先纳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支持。继续开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中医药传承博士后等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专项,打造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品牌项目。

四是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进行带徒授业。一是传授中医药经典理论;二是教授临床技术方法,培养符合中医药学特有规律的中医药人才。在此类师承教育中,应把跟师临诊作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对跟师临诊的时间、内容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