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三十四条

  •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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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早在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的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要加强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的建设:“要认真办好中医院校,积极培养中医中药的新生力量。要努力扩大中医中药专业的招生数量,凡有条件的高等医药院校,都要设立中医系、中药系;凡有条件的中等医药卫生学校,都要开设中医班、中药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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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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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规定:“建立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以及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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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强调,“要建立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大力发展中医药教育,实现从中高职、本科、硕士到博士的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等多层次、多学科、多元化教育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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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 

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42所高等中医药院校,238所设置中医药专业的其他高等院校;有42所中等中医药学校,以及277所设置中医药专业的其他中等院校。

42所高校开展了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建设了471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培养了2300余名中医药学科(后备)带头人。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独立设置“中医专业”学位,调整确认了“中医专业”硕士授权点院校45所,博士授权点院校17所。在高职专业目录新增设中医康复保健、中医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类专业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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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院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主要基地,中医药院校教育是一条成功而有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因此,应充分发挥中医药院校在培养中医药人才中的主渠道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实现中医药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标准化和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中医药教育成为我国医药教育中独具特色与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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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2款规定,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中医药教学内容、课程结构的改革,要根据不同层次、类型教育特点,注重研究中医药课程体系,注意吸收学科的新进展,充实现代中医药临床、生产、科研的新成果和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新成就。各类专业要以中医药基础课程的设置和建设为改革的重点,要有利于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和合理衔接后续课程。要加强教材建设,引进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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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中医药学校教育取得显著成果,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中等中医药学校的数量较新中国成立初期极大增加,中医药专业在校人数也显著增多,中医药队伍的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很大提高。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中医药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分强调综合素质而忽视中医药经典和宝贵的临床经验的学习,受西医教育模式的影响而忽略中医药教育的特有规律等,较难培养出高等次高水平的中医药人才,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培养模式西化,中医经典边缘化,中医思维淡化,中医临床能力弱化的问题。

 因此,中医药学校教育在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方面,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遵循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着力强化中医经典教学,强化中医思维训练,强化中医临床实践,不断提高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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