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 第四十六条

  •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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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解读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各界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的要求,包括:

一是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出台了有关管理规定,例如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类宣传活动方面就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2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医养生类节目指导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5〕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养生类节目,应当坚持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控制、治疗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体内容,坚持真实、科学、权威、实用的原则,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受众。严格医疗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报总局备案。其他频道、频率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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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些年发生的张悟本事件,给社会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严重败坏了中医药的声誉。有鉴于此,对于社会各界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予以严格规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或者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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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时,应当对聘请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由专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以保证宣传的质量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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